兼顧生態保育及動物福祉的放生契機存在嗎?農委會昨(21日)召開記者會,邀請兩個佛教團體,說明生態放生的作法,期待能讓放生成為實踐佛陀慈悲為懷的方式,而非承受生態殺手罵名。
放生也要有智慧
宗教放生原為實踐佛陀慈悲心懷,然而不當放生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傳播疾病及危害野生物種,而放生過程中,動物更可能因不適應野外環境造成死亡。另一方面,放生的動物來源至今仍擺脫不了,背後商業買賣行為操作議題,近年來受到社會關注。
「民間舉辦放生活動藉以祈福祝願的習俗由來已久,」農委會林務局局長李桃生致詞時表示,放生的真諦是讓野生動物回到適合牠生存的野外棲地。根據民間團體一項調查指出,國內每年至少有750次宗教放生活動,種類以魚類及鳥類最普遍,另有青蛙、烏龜、蚯蚓、蝦蟹、蜆、田螺、蟋蟀及蛇類。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將放生模式歸類為四種,其中集團商業化放生、個人棄養屬於「不當放生」,復育放流以及野生動物急難救助則需專業協助。
「放生可以是智慧的、是生態的!」林務局表示,這幾年持續與佛教團體溝通,並透過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野生動物急救站救傷工作,與福智佛教基金會、僧伽醫護基金會等宗教團體合作,推展結合保育、復育的生態放生。
特生中心野生動物急救站每年約救傷600隻野生動物,365天全年無休接受救傷動物,每年野放的動物約200多隻。特生中心副研究員詹芳澤說,提到放生,剛開始急救站同仁相當排斥,但是參加會議研習佛法,了解佛法對人心的幫助之後,態度逐漸改變,行動、方法也隨著改變。另方面,宗教團體也必須學著接受老鷹是肉食性動物,沒辦法吃素這種不完美的狀況,過程中常迸出許多有趣的事。
「並非每隻救傷後經評估可野放的動物都適合結合佛教團體生態放生,」詹芳澤強調,必須以生態及動物福祉為考量,一些容易緊迫(膽小)的動物就不適合在公開的場合野放,必須以動物本身考量,不能因儀式造成傷害。
生態放生強調品質
生態放生不同於一般野放之處,在於多了為野放動物祈福的儀式,但盡量縮短時間,野放過程須保持安靜以及安全距離,並限制人數,更重要的是分享醫治動物的過程。野放之前會有一些解說活動,讓參與者了解這隻動物是怎麼受傷的,台灣野生動物面臨的困境,才開始野放儀式。
急救站和福智基金會合作四年之久,以前是越多越好,現在則強調品質。「我們希望每一隻野放的動物都能健健康康。」詹芳澤說。截至去年底生態放生約有90場,4219人次參加,放生隻數246隻,在環境教育上達到37場,6700人參與。
佛教團體也挹注充分資源協助救傷動物,詹芳澤表示,這幾年民眾保育概念抬頭,受傷動物救治的情況越來越多,但國家經費並未跟著增加,此時來自基金會的經費協助幫了大忙。他認為,保育與宗教團體合作正好發揮互補作用。
福智基金會護生專員陳奕成說明,基金會護生放生是與專業單位一起合作,並與時俱進尋求合法放生,過程兼顧生態與保育雙贏,除了為放生動物祝福外,強調多元護生方式,尤其是參與人員的環境教育。
目前基金會合作的對象,療癒後野生動物野放與農委會特有生物保育中心;療癒後海龜野放與海洋大學及海生館合作;依漁業署頒定的「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進行魚苗放流;流浪狗收容與與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合作。
基金會開闢的護生教育示範園區,收容經濟動物、棄養寵物,並與臺灣濕地學會合作創造野生動物天然棲地。
僧伽醫護基金會也以「智慧放生」替代不當放生行為,去年透過計畫與林務局、澎湖縣政府、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中興大學、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及中華護生協會等單位,於澎湖及嘉義數次示範生態放生,野放救援傷癒海龜。
農委會擬修法嚴罰
雖然部分佛教團體,已開始反省放生真諦,轉而與時俱進結合「生態放生」,然而每年仍有數百場放生活動蔓延台灣四周環境,由於放生方式往往物種單一數量眾多,未經評估當地能容受的物種與族群程度,即密集在某個區塊釋放,而造成動物或棲地的傷害,最為社會大眾詬病。
目前有些縣市政府,如南投、台中等地縣市政府,都以自治條例規範行為,農委會也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2條及第46條修正草案,未來釋放野生動物,須經行政許可,否則將面臨最高25萬元罰款,若致動物死亡或破壞生態之虞,罰金高達250萬元。修法重點:
- 未經許可釋放一般類野生動物處以5萬元以下罰鍰。
- 未經許可釋放保育類野生動物處以5萬元以上至25萬元以下罰鍰。
- 如致動物死亡或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以50萬元至250萬元以下罰鍰。
但修正草案未能於上會期審議通過,能否於本會期通過仍是未知數。但是此法能否執行力,尤其是破壞生態系如何舉證?林務局並無答案。
其實,目前在《動物保護法》已有相關規定第5條第3項,飼主飼養之動物,除非交送動物收容處,否則不得棄養;第6條規定,如致動物死亡,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9條第1項規定,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但在稽查機制上,農委會畜牧處簡任技正江文全說:「會同保育主管機關聯合稽查。」
《濕地保育法》則明確訂出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放生(第25條第6款),違反者依第38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若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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