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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法修法 複方查驗、基改標示一條都不能少

本報2014年1月27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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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與學者於立法院臨時會前召開記者會,要求食管法修法通過立院共識版本。
立法院將於今召開臨時會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然而衛福部22日卻以「可能造成貿易障礙」,提出再修正版本,版本中移除最重要的複方添加物查驗登記以及基改食品透明標示,如此一來,將無法杜絕過去類似去塑化劑、毒澱粉,將工業原料添加到食品中的食安風暴,民眾仍無法分辨買到的是基改或非基改大豆。

為此,學界於昨(26)日再召開記者會,通過立院共識版本,呼籲衛福部要當人民健康的守護神,而非跨國企業的門神。

由主婦聯盟、董氏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與學者召開的記者會,訴求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基改食品標示並建立追蹤劑統,最好食品安全源頭管理,否則修法都是假,治標不治本。「健康絕對不是經貿障礙,政府應基於全民健康硬起來。」

「一個國家在飲食方面,對自己的人民都不誠實,還談甚麼國際貿易?。」台灣師範大學化學系教授吳家誠說。

複方添加物登記查驗可能造成貿易障礙?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丘志威說明,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身衛生處時代,複方添加物須查驗登記,後來是衛生處長以行政命令取消,最大理由是世界潮流以及引起國際貿易問題。

但果真有國際貿易問題嗎?丘志威說,即使有也只是一小部分。食品添加劑使用有兩種,一是國際直接進口複方添加物,只佔一小部分;另一則為製造業者為廠商客製化的產品,客戶要什麼,就幫他們配製,這部分無關國際貿易,卻問題重重。

丘志威指出,台灣添加物的使用已經到了氾濫的地步,他曾在查驗業者過程,發現不該出現在烘焙食品中的去水醋酸,卻出現在複方添加劑中,「若是不要求廠商登記,怎麼知道在烘焙食品,會有這個違法的單方呢?」

其次,那些由數個單方組合而成的添加劑,甚至有到7、8種,即使每一種的添加量未超過政府制定標準,好像沒問題,其實有問題,每一種添加物用量除以它的標準限量,加總後不得大於1;然而,若未有查驗機制,每一項單方百分比超過誰來把關?丘志威認為無論進口或客製化添加物都應該登錄,提供必要的資訊。

科技日新月異,法令應跟上腳步

另外更嚴重的是,國內食品添加物來自貿易商,另一部份則為很小型的化工行,這些化工行在路邊即可見,管理上至今仍無定位。丘志威說,食藥署說這些化工行不歸他們管,環保署則只管4級以上毒物。「如果這些化工行不登錄查驗,根本沒人管。台灣只有越來越多人洗腎、得癌症。」

主婦聯盟也說,業者要到立法院要求緩修,但現在業者什麼化學添加物都做得出來,科技這麼發達,相關的法令怎麼可以緩修呢?修法之後,可以階段執行,人民的健康卻不能等待。

董氏基金會食品營養組主任許惠玉指出,過去食品添加物出問題,業者也認為自己是受害者,他們不知道產品中被放入什麼元素,有可能加了根本不需要加的;但若透過登錄查驗,還要追蹤複驗,不但民眾可以少吃添加劑,對業者也是保障,要求上游廠商資訊揭露。

基改食品立法聲聲慢,還要當白老鼠多久?

此次立院共識版本關於基因改造的條文只有2-3條,台灣大學農藝系教授郭華仁表示,從學術立場雖不滿意,不過幾個重要關鍵能立法,若能通過修法,仍可顧及人民權益。

對於衛福部修正案,他提出兩個意見反駁,首先,第21條第2項,立院版是基改食品未經查驗登記「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而衛福部版則只有「不得供作食品原料」。目前進口黃豆也作食品也做飼料,兩者在市場上的流通已是常態,一旦飼料大豆混入食品中,食管法管不到。

其次,立院版要求基改產品要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管理來管理,衛福部卻說不需要,因為他們已根據舊法第9條第2項以行政命令制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郭華仁指出,此法無法用來處理基改產品。例如用黃豆副產品作出某種添加物,原料是基改的或者非基改的,完全無法目視分辨。

郭華仁舉歐盟為例,2003年在基改食品、基改飼料已有4部法令,其中進出口相關法令20條、風險評估與審核49條、可追溯與標示13條,基改微生物封閉使用23條,以嚴謹的法令來照顧歐洲人的健康,「我們現在只有2、3條、慢人家十年」。

除了呼籲立院通過共識版本,郭華仁也呼籲業者,每年進口20萬公噸給人吃的大豆,改以非基改、有機大豆;榨油後的黃豆粕用做肥料就好,不要用作豆製品。

沒有家族史的洗腎患者增多

與會人士也提及,食品安全成敗反映在國民健康,而台灣洗腎率,聞名全球,衛福部卻不把握此次修法。長庚醫院腎臟科醫師顏宗海表示,食品添加劑從源頭管制才是根本,他的病人中,越來越多沒有腎臟病、癌症家族史、病史,也沒有長期吃藥的問題,一就診就需洗腎、確認腫瘤。雖然很難證明與黑心食品有關,卻不能否認其關聯性,若能從源頭管制排除,才能治本。

長庚醫院毒物研究人員林中英博士也舉2013年美國醫學會出的報導,針對葡萄糖、玉米高果糖漿在人體以及動物上面的實驗,從老鼠的實驗中了解對腦部血流的變化推論,這些餵食葡萄糖、玉米高果糖漿的老鼠,無法獲得滿足、沒有飽足感,以至於多食玉米高果糖漿不自覺,這是否也導致人類心血管疾病、肥胖的問題不斷增加。

目前玉米高果糖漿是來自基改玉米,台灣充斥的飲料店、基改大豆、玉米,都應清楚標示這些成分,以及追蹤系統,讓民眾有知的權利。

食管法修法一條都不能少

已故林杰樑醫師的夫人譚敦慈說,過去林醫師在這些事件中,無役不與,而食管法修正法案這一仗是最艱難的。過去台灣發生一連串三聚氰胺、塑化劑、毒澱粉等食安風暴,兇手就藏在複方添加物裡,他期待政府能以全民的健康為考量,透過修法,讓兇手現形。

主婦聯盟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副主任張明純說,過年前通過一條都不能少的食管法是給人民最好的禮物,他也呼籲民眾拿起電話要求選區立委支持通過共識版條文。

至於查驗、追蹤複驗,政府都說沒有人力,幾位與會人員卻認為,常把錢花在無意義的事情上,若能挪用一部分經費,以計畫委託方式,由專業的學術單位、NGO負責查驗,地方衛生局配合,應能解決沒有人力的問題。

共識版本(黨團協商版)與(衛福部)修正版本之比較
共識版本修正版本
第二十一條 下列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
一、食品添加物。
二、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第一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食品添加物管理資料庫,以利查驗。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八條第四項所定登錄辦法完成強制登錄之食品添加物,其屬防腐劑、抗氧化劑及漂白劑者,應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查驗登記,其屬其他複方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則依登錄資料加以研析分類,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完成風險評估後,依風險性依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前提出上述已完成強制登錄之所有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時程表,並公告之。
  前項食品添加物,於各該強制查驗登記施行日前,未完成登錄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前二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O年O月O日修正前,第二項未辦理查驗登記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於公布後二年內完成辦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維持現行版本)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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