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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抗議 ≠ 公共危險、妨害公務、污辱官署

「環境報導」2013年7月25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23日因舉雙手向總統車隊大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當場被台北市大同分局逮捕,以刑法第185條第1項「壅塞道路的公共危險罪」、135條「妨礙公務罪」移送台北士林地檢署,但檢察官認為他的行為不構成這兩項罪,當天晚上10點30分將徐世榮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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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刑事法教授、學者與徐世榮(中)共同舉行記者會,譴責警察逮捕和平抗議民眾。
昨(24日)多位刑事法教授、學者舉行記者會,譴責警察逮捕和平抗議民眾,是濫用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而這項違法逮捕已構成刑法上「妨害自由與強制罪名」,呼籲檢調應開始偵查起訴濫行逮捕的國安單位及警察人員。

徐世榮在記者會中談及被捕過程,強調他主動配合警察執法,原本在塔城街封鎖線內,隨後退到左邊長安西路封鎖線外。但警方堅持封鎖線包含整條長安西路,要求他離開。他雖覺不合理(因長安西路車流照常通行且警方說法前後不一),在原地坐約10分鐘後主動撤到長安西路另一邊的騎樓。

當馬總統離開衛福部,車隊從搭城街右轉長安西路,徐世榮走向前,隔著一整排警察的封鎖線外高舉雙手大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隨即被捕。

他強調,當下感受到警察非常緊張,壓力很大,擔心一旦處理不好會受上級處罰。而多數警察對他很禮遇,例如當一位警察將他強力往後拉時,有一位警察當場說:「 你怎麼可以那麼粗暴」,他特別謝謝那位警察。

他說,警察並不願用這種方式對待民眾,但因上層壓力不得不做麼做,「我要請離人民已很遠的總統、江院長, 尊重警察的執法權」。

和平抗議並不構成公共危險 、妨害公務、 汙辱官署等刑法三罪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徐偉群,代表20位刑事法教授聲明,民眾和平抗議行動並不構成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135條「妨害公務罪」、140條「污辱官署罪」。在這種情況下警察以現行犯逮捕抗議民眾,已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且侵犯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使台灣回到戒嚴時代。

另外,民眾在管制區內抗議是否就應被逮捕,徐偉群表示,《特種勤務條例》雖賦予國安局維護總統、 副總統等人安全而劃出安全區,但執法人員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人身、居住自由,昨天逮捕管制區內民眾已違反此條例規定。

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翁國彥認為,「如果連這樣都要認定是妨礙公眾往來,那不客氣講,今天馬路併排停車也違反公眾往來,請問警察是否要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這很明顯是警方權利濫用」。 不只馬總統、江院長要說明執法標準是什麼,做決定的人要出來說明、負責、且追究執法真相。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嘉尹表示,從2008年陳雲林第一次來台警察暴力執法 以來 ,一直在曲解警察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且執法已逾越必要界限,這是全面性壓制言論自由 。

張嘉尹說, 徐世榮的和平表達方式體現台灣人民的純樸善良, 他只是要表達政府對大埔事件的不滿,也希望總統聽到,這是正常民主國家的正常言論行使,竟然被扣以「公共危險」、「 妨礙公務」,這是曲解法令、更是違法執法。

張嘉尹表示,當然很謝謝辛苦的警察為人民維持秩序,但對於曲解法令這點,基層警員要反省,不要淪為共犯結構的一環。

政府單方面摧毀契約  人民有權行使抵抗權

徐世榮強調,憲法是政府與人民簽訂的社會契約, 如政府單方摧毀契約, 人民有權行使不服從、抵抗權。他呼籲各界用理性、和平、非暴力方式表達內心不滿。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廖本全表示,回到事件本質,農村陣線線針對大埔案提出四項要求:「道歉賠償、地歸原主、徹查弊案、立即修法」要求政府在8月18日拆除大埔四戶一個月前正面回應。

※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 http://shuchuan7.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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